石家庄财经商贸学校
关于印发《石家庄财经商贸学校学生实习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部:
现将新修订的《石家庄财经商贸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财经商贸学校
2024年4月12日
石家庄财经商贸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石家庄市教育局印发的《石家庄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石教规〔2021〕2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具体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二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通过接触生产实际、接触社会,密切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深化学生对于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拓宽视野,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并建立学生岗位实习企业信息库。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教务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科、专业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学校各部门要通力协作,高效落实相关任务和要求。
教务科负责统筹全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审核各专业部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及实习方案;牵头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实习动员、安全、心理等培训工作;会同专业部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进行全程指导;指导、监督专业部落实学生实习计划,做好相关工作。
专业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部所涉专业的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按时制定上报实习方案;做好本部学生实习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部实习学生、指导教师有关实习的相关报表、总结、报告等资料;推荐、选聘、管理、考核本部实习指导教师;撰写本部实习总结;立卷归档本部实习资料。
学生科负责制定学生实习前的思想政治、道德法纪及心理健康教育方案;指导并协助专业部做好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法制安全科负责制定学生实习前的安全生产教育方案;指导并协助专业部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党政办公室、后勤科、招生培训科等学校其他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协同做好学生实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业部在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明确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并按计划与大纲实施实习活动,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教务科会同专业部共同考察评估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相关部门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在安排学生实习前,专业部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实习方案要明确实习目标、任务、环节、形式、时间分配、岗位要求、安全管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岗位实习方案在实习开始前10天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学校和实习单位适时组织培训,使学生、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熟悉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九条 认识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岗位实习一般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
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在实习前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三方协议、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要定期向学校报告实习情况,主动接受学校的考核。实习学生家长应加强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工作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自行岗位实习时,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安排的专门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对岗位实习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教务科、专业部协同配合,对岗位实习过程中各环节进行检查,以保障岗位实习各阶段的质量。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科、专业部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办法、实习安全管理办法、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信息共享机制和检查督查机制等。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实习协议要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六条 学生岗位实习期间,实习单位要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因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实习安排有以下情形的,需报市教育局备案: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专业部、教务科、学生科、法制安全科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做好实习制度学习,以及安全、思想政治、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的,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共同商定和分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填写学生实习检查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按照实习计划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记,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手册》等资料,与实习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向专业部提交学生实习检查相关资料、实习总结、成绩汇总,以及学生实习资料。专业部审核整理实习指导教师上交资料,立卷归档本部学生实习全部资料,并将本部学生实习总结、相关汇总资料上报教务科存档。
第二十二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考察通过后,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并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具体细则由教务科、专业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在实习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业部负责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教务科负责督促专业部做好学生实习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周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教务科、各专业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在学生实习前对,对实习场所、交通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处理,双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实习前风险预防培训、实习风险管理服务制度、出险后提供专业索赔建议和协助索赔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对实习学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交通安全常识等进行实习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险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从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或学生家长本着自愿原则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期间安全管理,教育学生谨慎参与实习地周边社会活动,减少不必要外出,按时就寝,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出行和住宿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将实习工作纳入教师绩效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指导任务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规范高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科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适时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