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进修培训的质量,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的原则
1.进修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注重教师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专业领域、完善知识结构。
2.教师进修培训内容必须符合教师现在从事的专业或适应新专业建设的需要。
3.根据培训内容,在选派进修培训人员时有侧重。教育教学理论培训,优先选择青年教师;专业建设培训优先考虑专业骨干教师。
二、进修培训的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国培、省培、市培,由教务处根据下达的人员指标,统筹安排培训任务;其他培训,由教师本人向所在专业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由专业部签署培训意见。
2.教务处审查。专业部批准个人申请后报教务处审查相关资格和条件,提出初步意见提请主管校长审批。
3.脱产或在职进修者,离校前必须将离校日期告知所在专业部,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到所属专业部报到。
三、进修培训工作的管理
1.各专业部要建立教师培训档案,记载教师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2.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
3.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的教师,在参加进修培训前,要出示录取通知书或相关文件。
4.教师在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向学校交验进修成绩、学位证书等,经验收后复印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聘任、考核、奖惩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四、进修培训期间有关待遇
1.由学校派遣参加的进修、培训报销全部差旅费和学费。
2.在不脱产的情况下参加学位进修,能够完成学校规定工作量,并在规定学习期内取得硕士学位的,学校报销学费的三分之一。
3.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费用:
(1)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2)参加各种短期培训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格或结业证书的;
(3)学位进修未能取得学位证的,或在有效年限未能毕业的。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