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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教财〔2021〕6号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9〕78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20〕87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10日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9〕78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20〕87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一、二年级在校生数的15%确定。学校应按照《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我省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22个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区;承德市的平泉市、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第七条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大类所有专业以及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的粮油和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
涉农专业范围具体专业名录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根据学生实际家庭困难情况动态调整。
新学期开学后,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学生对申请表中填写内容真实性做出承诺。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条 学校要成立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评议,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作为代表参加审核、评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和分担比例等进行测算。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省、市本级学校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因学生人数变化出现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学校要足额提取并足额使用,不得只提不用或多提少支。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本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年月 | |||
就读学校 | 专业与学制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地址 | 市 县(区) 乡(镇、街道办) 村(居委会) | ||||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
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理由: | |||||
□涉农专业 □22个县户籍 | |||||
□家庭经济困难 |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 | |||||
本人承诺 | |||||
签字: | |||||
学校审核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 |||||
1.本表用于中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可复印。 | |||||
2.22个县的学生附户口页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9〕78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20〕87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享受免学费政策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0%确定。
第四条 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公办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高于测算标准的,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低于测算标准的,按学费标准据实补助。
第七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入学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见附件),每学期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申请免学费的学生对申请表中填写内容真实性做出承诺。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九条学校要成立中职免学费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中职免学费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评议,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申请中职免学费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作为代表参加审核、评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享受中职免学费初步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和分担比例等进行测算。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免学费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免学费资金按时拨付到学校。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省、市本级学校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享受免学费学生名册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严格的审核程序,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三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和人社部门应当对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六条 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学校要足额提取并足额使用,不得只提不用或多提少支。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本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年级/班级 | |||
就读学校 | 专业与学制 | ||||
身份证号 |